經數月奔波看房,耗盡大半生積蓄,家住南通市區的周先生終于買上了一套滿意的二手房。沒曾想在接手房屋時他卻發現室內面目全非:進口的抽水馬桶、淋浴龍頭被調了包,洗面池、防盜窗、煤氣灶、床鋪板不翼而飛。414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由賣方賠償各項物品差價3510元。

 

為了上班方便,且免去日后裝修麻煩,年過半百的周先生決定在單位附近買套二手房。20102月,經房產中介介紹,周先生看中了市區北街新村一套80多平方米、總價64萬元的精裝修二手房。賣主印女士承諾,搬遷時除了將空調、太陽能熱水器、洗衣機及活動家具(一張床及床頭柜除外)搬走外,屋內其他物品都留下。在中介方的見證下,周先生當場與印女士簽訂了買賣合同,并約定房屋內固定燈具及裝潢、淋浴頭、床等設施均已計入房價中。

 

一個月后,周先生順利辦好了過戶等各種手續,然而交房拿鑰匙時,他一下子傻了眼:看房時賣方介紹的價值2000多元的TOTO馬桶被換成了普通牌子馬桶,淋浴龍頭也換了一個,洗面池、煤氣灶、床鋪板甚至窗簾都不見了,床頭柜只剩下一只,連窗臺外面的防盜窗都被拆除。與印女士多次交涉無果,氣憤不已的周先生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

 

法庭上,印女士辯稱合同中注明應該留下的物品都留下了,但未明確注明留下物品的品牌,她作為原房屋的主人有選擇自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經過裝潢的二手房,就交易習慣、房屋的功能而言,房屋與一些基本設施已形成一個功能性整體,應該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像抽水馬桶、洗面池、嵌入式煤氣灶等物品,即便合同中沒有注明,也應視為從物,不應拆除。而就誠實信用而言,賣方在看房時曾多次對房屋內洗浴設施、衛生潔具等進行過詳細介紹,事后擅自進行拆除或更換,則應賠償購買方相應的差價損失。對于差價的計算問題,因根據原告周先生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逐一證明原先房屋附屬物品的品牌及價值,法院酌情判決賣方印女士賠償周先生各種損失共計3510元。

 

[法官提醒]合同中要詳列清單,必要時拍照取證

 

這是一起典型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近年來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多次出現。據審理過多起同類案例的南通中院法官介紹,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一般都會約定總房價中包含屋內所有裝飾裝修、家電家具等附屬設施,但往往寫得過于籠統,事后引發糾紛。

 

為此,法官提醒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簽訂合同時要有一些注意事項:合同中關于家具、家電等歸屬的條款除了要寫清物品名稱和數量外,還要寫明物品的品牌、型號、新舊程度等,對固定裝潢中一些價值比較高的物品,必要時可拍照取證;賣方留下的煤氣管道、數字電視等設施在合同中不但要詳細注明,還要及時去相關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以免給賣方留下可乘之機。

 

此外,法官還提醒買賣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交易,切不要為貪圖小利而惹上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