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棄權又反悔 巨額索賠被駁回
作者:楊小英 梅小薪 發布時間:2011-04-15 瀏覽次數:632
一場意外車禍導致小客車的乘坐人下肢癱瘓,事后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協議并已履行。五年后昔日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林某又將肇事者陳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計46萬余元。4月14日,江蘇省東臺法院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陳某賠償的訴訟請求。
2005年5月2日凌晨,陳某駕駛小客車在汾灌高速公路上與一大貨車追尾相撞,致小客車乘坐人林某受傷,經診斷林某腰T12椎體壓縮性骨折、雙下肢截癱,經治療支出醫療費37000余元,其中陳某支付17000元。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06年1月27日,陳某與林某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協議:載明林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癱瘓的事實,并約定陳某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一次性賠償林某各項費用58000元;林某放棄進一步向陳某索賠的權利,并保證絕不反悔。此后,雙方就該協議進行了公證。陳某按協議約定給付林某58000元。
2009年10月,林某經司法鑒定構成二級傷殘,隨即林某以當初雙方約定的各項費用中不包含殘疾賠償金項目為由,要求被告陳某賠償469600元。
審理中,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未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原告已知自己下肢癱瘓的情況下自愿處分了包括放棄進一步索賠償的相關民事權利。雙方就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已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完畢,應當認定賠償協議中“各項費用”系包含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等在內的有關損害賠償項目的概括性表述。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基于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自愿處分自己的權利,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故原告林某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計4696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民法通則》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