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駕駛致斷電,全村作物遭損受,百人訴至法庭。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孫某賠償原告陳某等183名農戶424960.59元,被告方某、某公司對被告孫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9116日,方某駕駛孫某所有掛靠在某公司的重型專項作業車,澆筑混凝土后離開施工現場時,因操作失誤將電線桿撞斷,引起大面積停電,致某村養殖戶魚塘中使用的增氧泵停止工作而造成養殖物大量死亡。某公司已賠付了275萬元,但對于農戶養殖的魚損失一直拒絕賠償,近200戶村民遂將方某、孫某、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被告方某的交通肇事行為,致原告無法正常用電因而財產受到損害。在此情形下,原告既有權要求侵權責任人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也有權要求供電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承擔賠償責任,即原告的請求權發生競合,原告有權就此作出選擇。故原告選定以侵權之訴要求相關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被告方某系被告孫某雇請的人員,其因過錯發生事故,致他人財產受損,故被告孫某應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某未盡注意義務以致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并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其作為被告孫某的雇員應對事故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某公司系被告孫某的被掛靠單位,亦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