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陳某是好朋友,后陳某要裝修新房,便向王某借款十萬元,陳某寫了借據給王某言明借王某十萬元,并在一年后還清,但雙方并未約定利息。一年后陳某將十萬元現金還給王某但沒有支付利息。王某要求陳某付息,但陳某不肯支付利息。王某一怒之下把陳某告到了法院。

 

法官釋法:本案中,王某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被告人陳某可以不支付利息。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王某和陳某之間形成了自然人借貸的合同關系受法律保護。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陳某在收據上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給王某,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陳某可以不支付利息給王某。

 

法官提醒: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同樣得不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