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子獨自瀟灑 拒絕養兒對簿公堂
作者:樊靜 徐興利 發布時間:2011-04-14 瀏覽次數:643
對于未成年孩子,父母雙方有撫養義務,即使夫妻離異,也應當履行作為父母的撫養義務。句容的林女士以協議離婚時約定的不承擔撫養費,老了也不需要兒子贍養為由,在前夫無能力獨自撫養孩子時,稱自己經濟條件有限而拒絕承擔撫養費。近日,句容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
2008年3月份,林女士與老張協議離婚,當時雙方約定兒子張燦由老張一人撫養,林女士不承擔撫養費,兒子也不贍養母親。盡管老張每月工資也就一千多元,但是為了兒子自己省吃儉用不敢亂花一分錢。2010年9月,兒子考上了無錫一所五年制大專學校,20000元學費另老張咋舌,高額的學費不說,在無錫生活費恐怕一個月也要不少錢,心力交瘁的老張不敢去找前妻,生怕要錢就是違背了當初的約定,就是違法。不忍心看著父親發愁,張燦只好找母親商量這件事,畢竟是親生母親,到了這個節骨眼,不會眼睜睜看著自己孩子上不了學的,結果林女士以沒有義務替兒子交學費為由硬生生拒絕了張燦。
開學前半個月,眼瞅著交學費的日子快到了期,再不交學費兒子的學籍就會被注銷,無奈老張帶著兒子再次找到林女士,希望她能墊點錢先把孩子學費給交上,并承諾自己以后會連本帶息歸還,不料林女士拿出當時的離婚協議,說自己不承擔孩子撫養費,就算告到法院也不怕。嘴拙的老張只能帶著孩子離開。在親戚幫助下,兒子上學申請了助學貸款,學費算是有了著落。張燦沒想到母親竟是如此狠心,接二連三地推卸責任,見父親終日為自己學費和生活費奔波勞碌,母親一分錢也不愿拿出來,2011年1月,張燦向法院起訴,要求母親履行扶養義務,支付自己的撫養費。
庭審中,張燦與母親發生激烈爭吵,林女士辯稱當初與老張約定自己不養兒子,以后也不要兒子養老,況且當時的離婚協寫得議清清楚楚,如今老張出爾反爾有要求自己掏錢養,這是違法的,堅持以自己也是打工者,拿的工資也只夠養自己,多余的一個子兒也沒有。張燦稱以有這樣品德的母親感到痛心,走投無路自己只能以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然有法定的撫養義務,而林女士和老張協議離婚時,約定的兒子由老張一人撫養,林女士不承擔扶養義務,兒子也不贍養母親,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亦違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該約定無效,林女士依然有撫養兒子的義務,兒子將來也還是要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作為母親,林女士不該以自己經濟能力有限為由拒絕撫養孩子,根據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決林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為止。(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