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機動車保險是為了發生意外時能有所保障,車主張女士到汽車美容店為愛車美容,不料粗心店主移車時與另一車輛相撞,并導致店內幕墻損壞、貨架倒塌、貨架上部分物品損壞,而張女士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卻無一為此埋單。近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經一審判決,兩家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原告29279元和2000元。

 

20101115日,張女士將汽車送至汽車美容店委托店主進行車輛保養,店主在移動車輛過程中不慎與停在該店場地上的一輛凱美瑞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并致使該店玻璃幕墻損壞、貨架倒塌、貨架上部分物品損壞。經交警大隊勘查認定,店主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張女士賠付了凱美瑞轎車車主李先生修理費12790元、賠付了汽車美容店物損7760元,本車修理費花去19000元。其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險,事故發生后兩家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至現場進行了勘察,但在理賠時,兩家保險公司均拒絕定損和賠償。

 

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辯稱,雙方保險合同約定在維修保養場地發生的事故免賠,其提交的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載明:在競賽、測試、展覽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吊裝、拖帶、運輸期間……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因此其對上述損失應予免陪;另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載明: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肇事司機即店主杜老板系發生事故時的駕駛員,因此不屬于第三者范圍,他又是汽車美容店的負責人,所以基于此由他造成的該店損失也不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則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張女士汽車損失2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女士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與乙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強制責任險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甲乙兩家保險公司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及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賠付義務。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另一方面,汽車美容店的損失系由美容店老板造成的,其駕車的行為屬履行美容店職務的行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美容店承擔,而不應由張女士承擔,故甲保險公司對汽車美容店所受的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法官點評:近年來,關于機動車保險理賠糾紛案件不斷,保險公司對于理賠條件有著諸多條款限制,在購買相關保險時,應注意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的提示,并要求保險人將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同時,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汽車美容店損失的理賠法院未予以認可,是由于第三者責任險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而美容店的損失是由店內人員造成,其駕車的行為屬履行汽車美容店職務的行為,故保險公司不需承擔賠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