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車搶劫深夜單身女性的財物,逃跑途中約十分鐘后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傷,犯罪分子在出獄后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請求賠償損失。該訴訟請求被江蘇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駁回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

 

法庭經審理查明,20077302210分左右,曹某駕駛中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通州區四安鎮闞家庵村25組地段時,該車左前端與對方向葉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左前側發生碰擦,造成葉某某受傷于同年823日死亡,二輪摩托車乘坐人原告任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曹某與葉某某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任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法庭還查明,當日22時左右,葉某某駕駛摩托車,任某乘坐,倆人在通州區四安鎮史莊村路段劫得騎電動自行車的被害人宣某某掛在電動車龍頭上的包,后慌忙逃跑,后發生上述交通事故。任某因犯搶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任某在出獄后,將曹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55000余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事故發生在原告任某伙同葉某某強行奪取他人財物逃跑過程中。原告任某和葉某某的該項行為,不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因此產生的相應后果,不受法律保護。交警部門雖認定被告曹某與葉某某各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但該認定是交警部門基于原告任某、被告曹某及葉某某各自在事故中違反交通行政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過錯程度而作出,不能作為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責任的依據。遂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