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最近訴前調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轎車所有人雖被認定為次要責任,卻因交強險剛剛超期而賠錢3萬元。

 

去年7月下旬的一天,吳某駕駛其剛剛買來的二輪摩托車在蘇虞張公路常熟境內的某段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撞上前方停靠在路邊的蕭某的轎車。事故造成吳某受傷,摩托車損壞。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蕭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因就吳某的損失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來到法庭申請訴前調解。法庭在對吳某與蕭某進行法律釋明的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蕭某賠償吳某3萬元。

 

【法官后語】按照法律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也即交強險制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未參加交強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時,蕭某的轎車的交強險期限剛剛超期。按照法律規定,對事故造成的吳某的損失,應先由蕭某在其轎車應當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損失,由吳某與蕭某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所以,需要提醒的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為機動車辦理交強險,及時進行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