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4月初,射陽縣人民法院耦耕法庭開庭審理一起特殊的離婚糾紛案件,被告王某重度燒傷,為看燒傷花去了巨額醫藥費。

 

庭審中,原告訴稱起訴離婚的主要理由是被告傷透了他的心,因為被告燒傷是因為其自焚,被告卻報警污蔑他故意謀害,導致原告被警方調查。被告答辯稱自己重度燒傷是因為原告不能容忍自己偶爾賭博,而故意放火謀害。雙方對被告燒傷一事各執一詞。談及夫妻感情,原告稱目前夫妻毫無感情可言,被告稱雙方感情還有,不同意離婚,且原告要對被告盡照顧之責,被告現在沒有生活來源。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燒傷后,原告積極為其治療,現被告已基本康復,雙方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遂判決不準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