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水庫游泳 兩人不幸溺水身亡
作者:李師柯 張貝福 發布時間:2011-04-13 瀏覽次數:644
15歲的張明與16歲的李雷在路邊水庫游泳時不幸溺死。悲痛欲絕的兩少年父母認為水庫所在的村委會與承包人王某沒盡監管義務,理應對兩少年的死負責,于是將他們告上法院。
2010年8月的一天下午,家住句容市郊的張明、李雷與另外一個小伙伴相約一起去水庫去游泳。在游泳過程中由于水深,三個人戲水時間長,消耗體力過多等原因,張明與李雷不幸溺死于水庫。兩少年家人悲痛之余將水庫的所有人村委會及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近30萬。
法庭上雙方分歧很大,原告雙方家長認為,兩少年的死與村委會和承包人王某的疏于管理有關,水庫西南角邊上插著“禁止洗浴垂釣、后果自負”的警示標識太偏僻,很難起到警示作用。另外,水庫的岸面專門設置了下水庫的階梯,這樣的水庫現狀就會誘導未成年人到水庫戲水。因此對于張明和李雷的死,兩被告均負有一定的責任。
而村委會與承包人王某答辯認為,水庫不是游樂場所,水庫設置的階梯也是按照國家水利局的要求,也是為了以后維修維護護溢洪道出水口的需要。水庫的危險性眾所周知,兩少年的家長對子女有監護職責,對張明和李雷溺水身亡的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鑒于兩家痛失愛子,村委會已經出于人道主義關懷,通過村干部集資和其他方式籌資的方式給予每戶35000元的幫扶。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兩少年在事故發生時都已年滿十四周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水庫并非一般公共設施,兩少年也應認識到水庫戲水的危險性。而原告作為兩少年的監護人,并未教授其必要的安全保護意識,任由孩子到水庫戲水,從而造成少年溺水死亡的事件,而應負監護不力的責任,對此負全部責任。被告水庫的所有人村委會與承包人王某在水邊設有警示牌,與兩少年溺死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
兩原告家長上訴至鎮江中院后,鎮江中院積極主持調解,通過耐心做雙方當事人工作,村委會最后表示出于兩家痛失愛子及雙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情況,愿意再一次性補償一萬元,而水庫承包人王某也表示愿意幫扶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