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船疏航道 無須擔責任
作者:朱煥東 發(fā)布時間:2011-04-12 瀏覽次數:596
沉船長年阻道,合情疏導惹官司。今天,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方某要求被告韓某賠償一只價值23000元水泥船。
2010年3月,方某購得一艘未登記的水泥船停放在碼頭邊上。同年8月,某閘放水導致水泥船自然沉沒。方某與陳某碼頭相鄰,沉沒的水泥船影響了韓某使用自己碼頭裝卸貨物,為此韓某多次與方某協(xié)商將沉船拖走未果后,韓某遂向海事處報案請求處理該沉船以便疏通航道。同年9月6日,韓某安排黃沙船靠岸卸貨過程中,指示工人將停靠在碼頭邊方某所有的水泥沉船一只拖至河中央。為此,方某將韓某告上法庭討要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原告訴稱被告指示他人拖移其船只致水泥船沉沒,遂要求被告韓某償損失,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而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水泥船在被告韓某指示他人移走之前就已經自然沉沒,且已影響他人碼頭作業(yè),該事實有原告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予以證實。故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