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營銷存誤解 物業損失應分擔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1-04-11 瀏覽次數:599
今天,江蘇省啟東法院一審判決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撤銷原告某置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營銷計劃協議,被告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某置業有限公司損失46804.5元。
2009年11月10日,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簽訂《全程營銷策劃及銷售代理合同》一份,約定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對某花園項目進行全程營銷策劃及代理銷售。合同簽訂后,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擅自擴大范圍發放“物業管理費抵用券”,致某置業有限公司被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追索物業管理費。故某置業有限公司訴請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損失93609元。
法庭上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辯稱:自己完全盡職履行代理職責,提前終止合同時,明確互免對方的責任,故相互之間不存在任何的爭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原告在重大誤解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其要求撤銷合同中重大誤解部分,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物業管理費損失93609元問題,因雙方同意使用物業管理費抵用券,僅是被告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如全額由被告承擔于理于情不符,因此,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其中的50%,即4680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