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想出“奇招”與勞動者簽訂承包合同,最終引發糾紛,訴至法院。日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經過承辦法官的努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

 

五年前,王曉媛從徐州老家來到新普電子(昆山)有限公司打工。但是,公司當時既沒有跟她簽訂勞動合同。直到20084月初,王曉媛才接到公司通知要跟她簽訂承包合同,約定將某項清洗工作發包給她,并根據她的工作量按月結算費用。2010330日,雙方的承包合同約定期限屆滿,王曉媛離開公司。

 

離開公司之后,王曉媛對于公司的作法越想越不認可,憑什么就這樣沒有任何補償解除了勞動關系?于是,她向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中心提起勞動仲裁申訴,要求確認與新普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等。但是,昆山市勞動爭議仲裁中心經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最終駁回了她的請求。

 

拿到仲裁決定書后,王曉媛仍然不服。71日,她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新普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由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加班工資差額、離職當月工資等共計82630元,同時補繳四年來的社會保險費、辦理離職前體檢。

 

對于王曉媛的起訴,被告新普公司辯稱:仲裁裁決正確,被告服從仲裁裁決;他們同意支付20103月份的勞動報酬1800元;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

 

新普公司還提供了兩份承包合同,合同甲方為被告,乙方為原告。合同約定甲方將中心軸清洗工作發包給乙方,并按乙方的工作量按月結算費用,乙方向甲方開具勞務費發票,相關開票稅款由甲方承擔,合同期限截至2010331日。該合同有被告蓋章確認,但乙方并非原告本人簽字。

 

經查,20084月起原告每月都向被告開具勞務費發票,被告也按發票金額支付了相應款項。

 

原告王曉媛申請了兩位證人出庭作證,分別是被告公司原總務張美和原出納劉娟。張美陳述,王曉媛系公司臨時工,負責清洗中心軸的工作,每天都要上下班,享受的福利待遇與其他員工基本一致。20083月,他應公司要求將承包協議交給王曉媛并收回。劉娟反映,原告的名字在工資發放清單上,其每月按工資發放清單的金額向王曉媛發放工資。

 

對此,新普公司則認為,上述證人證言恰好證明了承包協議雖然不是原告本人簽的字,但原告對合同內容是知曉的。雙方之間的關系應由承包合同來認定,而勞動報酬的發放形式,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證人證言來看,原告對承包合同的內容是知曉的,且簽字的合同也是由原告交還經手人張美的。原告每月通過稅務機關向被告代開勞務費發票,被告接受發票并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上述運作方式不符合正常勞動關系的形式。據此,判決原告王曉媛與被告新普電子(昆山)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駁回原告王曉媛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曉媛仍然不服一審判決,接著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日前,在二審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公司共補償王曉媛人民幣1.4萬元。

 

連線法官:

 

本案二審承辦法官告訴我們,《勞動合同法》出臺實施至今,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刻意規避法律,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以承包合同的形式代替。而本案的爭議焦點顯然就在于原、被告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承包關系的認定上。

 

承包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可能從屬于勞動關系,也可能從屬于民事關系,要根據承包履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勞動關系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從屬性,勞動者對于用人單位具有從屬性就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就本案而言,原告由公司提供勞動工具、勞動場所,每天都要到公司打卡上下班、受公司管理,且享受的福利待遇也和其他員工基本一致,由此可以看出原告對于公司具有高度的從屬性,應該認為原告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最后提醒各位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約時還是要簽訂《勞動合同》,以便于發生糾紛時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文中所涉人物及公司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