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時自己沒有拿工具也是“持械聚眾斗毆”
作者:史華松 發布時間:2011-04-07 瀏覽次數:624
2010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李強在蘇州市吳中區某溜冰場因瑣事與張剛發生了矛盾,雙方互不相讓,竟通過電話約定改日通過斗毆的方式解決糾紛。李強回來后,就找到自己的朋友王勇,年僅十六歲的王勇還缺乏應有的是非觀念,聽說李強與對方約定打架的事情后,不僅沒有勸阻李強,反而很為自己的朋友抱不平,于是爽快地答應參加斗毆。2010年7月31日晚,王勇跟隨李強和其他幾個朋友,來到了雙方約定的斗毆地點。王勇發現,李強和其他人分別攜帶了鋼管、匕首等工具,他竟然為自己沒有帶上些斗毆工具而感到有點懊惱。不多時,約好打架的張剛帶著兩個朋友也出現在現場。張剛一看李強、王勇一方人多勢眾,一溜煙地騎車逃離了現場。但張剛的朋友劉明等兩人沒來得及抬腿就被李強、王勇一方攔了下來。仗著自己一方人多,王勇等人對劉明進行了毆打。看對方并沒有什么還手之力,王勇他們也就停了手。認為自己吃了啞巴虧的劉明立即打電話給自己的父親,讓其過來幫忙教訓一下對方。劉明的父親一聽自己的兒子被人欺負,立即喊了幾個人一起感到斗毆現場。劉明的父親一到場,就和王勇、李強等人扭打在一起。在斗毆過程中,李強的一名朋友用匕首將劉明及其父親刺傷。后經法醫鑒定,劉明的父親已被刺成了人體重傷。
王勇等人很快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了用刀刺傷被害人的同案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認為,劉勇的行為屬于“持械”聚眾斗毆。而王勇及其辯護律師均提出,王勇雖然積極參加斗毆,對構成聚眾斗毆罪沒有意見,但是,其沒有攜帶和使用任何工具,不屬于“持械”聚眾斗毆的情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王勇本人在斗毆中未使用工具,但其明知同案犯為斗毆而攜帶鋼管、匕首等物,按有關法律規定,仍應以持械聚眾斗毆論處。但考慮到王勇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系初次犯罪,故對王勇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承辦法官認為,王勇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江湖意氣重,交友不慎,其家庭管教不力,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法官希望王勇吸取教訓,加強學習,深刻反省犯罪行為對社會、對自己家庭造成的危害,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個對國家、對家庭都負責任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