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未辦理,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該怎么拿?
作者:楊喜賢 發布時間:2011-04-02 瀏覽次數:728
繼承公證未辦理,繼承人就拿不到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了嗎?4月1日,太倉市人民法院調解了這一起特殊的儲蓄合同糾紛案,原告馮某父女終于拿到了因意外事故去世的母親黃某在銀行的6萬余元存款。
2006年10月18日,馮某與黃某登記結婚,于次年生育一女。黃某生前在某銀行開列了帳戶,陸續將積蓄存入該帳戶。然而,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使黃某在2009年10月突然離開了人世。在此以前,黃某的父母也均已去世,因此,馮某父女也成為黃某唯一的合法財產繼承人。當馮某父女拿著黃某的存折及相關證明向某銀行請求支取存款卻遭到了拒絕。某銀行認為按照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理〉的若干規定》第40條規定,合法繼承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方可辦理支付手續。
馮某父女拿著證明自己系黃某繼承人的證明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理過程中,根據馮某父女提供的戶口簿、公安機關證明、結婚證等證據,法院查明馮某父女為黃某的合法繼承人,黃某去世后,馮某父女有權承繼黃某在儲蓄合同中的相應權利。原、被告終于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