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小父母離異,隨奶奶一起生活,由于缺少必要的管教,混跡于社會,最終走上了盜竊犯罪的道路。331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陸敏健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2010911日凌晨,陸某至啟東市匯龍鎮金恒花園8號樓樓下,采用鑰匙開鎖的方式竊得宋某面包車1輛。經鑒定,該車價值7800元。至101日凌晨,陸某在匯龍鎮采用鑰匙開鎖、搭線啟動的手段,共計竊得面包車1輛、摩托車3輛,伙同他人(均另案處理)采用拆卸的手段竊得空調外機2臺、空調銅管8根。經價格鑒定,上述物品價值12722.3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敏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其系未成年人,故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