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向好友借了5萬元,后來夫妻離婚,約定債務由丈夫獨自承擔,但由于債務一直沒還上,債主就將原夫妻二人一起訴至北塘法院,要求兩人共同承擔債務。近日,北塘法院審理并執行完畢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陳東升和謝琳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他們于1997年的冬天登記結婚,婚后的感情也非常好,2005年,陳東升的母親突然得了急病,急需住院動手術,但是手術需要5萬元費用。這筆錢對于工作收入并不高的陳東升夫妻來說一時很難湊齊。無奈之下,陳東升想到了自己的好友胡曉明。胡曉明是做生意的,家境相對寬裕,而且二人私交不錯,借錢應該不成問題,于是,陳東升就向胡曉明開口借5萬塊錢,胡曉明爽快地答應了

 

于是,20054月,胡曉明將5萬元現金交給了陳東升,陳東升出具了一張欠條,約定于20055月份歸還。但是直到20071月,陳東升夫妻倆還未能還上,陳東升就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約定20086月之前還清。但是,還沒等夫妻兩人還上這筆欠款,兩人的感情卻破裂了,經常因為瑣事爭吵,最后在20073月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陳東升和謝琳約定那筆5萬元的借款由陳東升自己承擔,然后,一對恩愛夫妻就分道揚鑣了。謝琳以為,這筆債務和自己再沒有關系,自己和前夫也不會再有任何瓜葛。

 

沒想到的是,三年之后,201025日,謝琳卻忽然收到了北塘法院的一張傳票,通知她開庭。謝琳滿心疑惑,自己遵紀守法,也從來沒有和人有過糾葛,怎么會被告上法院呢?看了起訴狀才知道,原來自從離婚后,前夫陳東升陸續歸還了胡曉明15000元之后,剩余的35000元一直未能還上,胡曉明多次向陳東升催討無果,只能向法院起訴其夫妻兩人要求歸還欠款。在法庭上,謝琳大喊冤枉,認為那筆5萬塊的債務是陳東升為母親看病才借的,并且他們離婚時約定由陳東升自己還錢。但胡曉明則認為,這筆債務是陳東升在其與謝琳婚姻期間所借,故應當由兩人共同歸還。

 

無錫北塘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筆債務是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并且用于家庭使用,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雖然陳東升與謝琳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該債務由陳東升獨自歸還,但是這份協議是兩人的內部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權人胡曉明。最終,經過法官的調解,剩余的借款由陳東升和謝琳一起歸還,每月歸還2500元,直至還清為止。

 

調解協議書下發之后,陳東升一期未還,就人間蒸發了。胡曉明無奈向北塘法院申請執行,由于陳東升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官遂執行了謝琳名下的3萬元。

 

法官點評:債務人之間內部訂立的債務承擔協議,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一方當事人償還了債務之后,可以按照債務承擔協議向另一方債務人追償。本案當事人謝琳在被執行后,可以持離婚協議書向陳東升追償。(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