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簽章 擔保借貸遭遇調包圈套
作者:孫興旺 發布時間:2011-04-01 瀏覽次數:754
礙于朋友情面為他人借款倉促在空白擔保合同上簽字、蓋章,孰料事后銀行找上門才發現自己陷入了他人預設好的借款人 “調包”圈套。3月31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結了該起案外人涉嫌欺詐保證人的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某燃氣公司因承擔連帶責任與其根本不知情的被告南通某工貿公司一同向原告南通某商業銀行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等損失。
2010年4月,南通某紙品公司老板朱某以公司建廠房急需資金為由,在其所經營公司已對外大量負債且根本不具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然向原告銀行申請貸款50萬元。由于朱某所在公司向其他銀行貸款尚未清償故不符合原告銀行的放貸條件,故朱某最后改用剛注冊不久的某工貿公司(其實系朱某以他人名義虛設的)出面借款。為求順利向原告銀行貸到款,朱某串通葛某在朋友圈子里找公司擔保。通過朋友托朋友最終“瞄上”了張某名下的燃氣公司。起初張某還有所顧忌,但經不起友好的輪番游說,最終答應了朱某。朱某攜原告銀行信貸員一同前去找張某時,信誓旦旦稱是自己的紙品公司借款,故意隱瞞了實際借款人是某工貿公司的實情,造成張某輕信地在其提供的空白保證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直到2010年7月,原告銀行找上門要錢,張某才發現自己上當受騙,卷入了朱某精心設計的債務漩渦。
經查,朱某所經營的紙品公司早已因負債累累關門歇業,根本不具備債務償還能力,受朱某操控出面借款的所謂工貿公司根本就是一個沒有任何經營場所的“皮包”公司。目前,朱某及被告南通某工貿公司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
法官說法
該案系一起典型的案外人與案內人串通騙保借貸案件,案外人朱某之所以能夠實現在隱瞞真實借款人的情況下依然促使保證人張某名下燃氣公司為其從銀行獲取貸款作出擔保,關鍵就在其于成功利用張某信任,促成其在僅有借款具體金額而其余應填寫事項空白的合同上簽字、蓋章。這就再次為當前的社會經濟活動敲響了法律警鐘,從事各項經濟活動的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等法人都應當規范、謹慎注意自己的民事行為,防止因自己的疏忽或過于自信讓他人欺詐行為得逞。在被案外人朱某欺詐的情況下,張某名下的被告燃氣公司只所以仍要在本案中承擔借款人的連帶償還責任,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擔保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 “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象這種因借貸合同之外的案外人欺詐造成保證人作出有悖其本意的保證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免除受騙保證人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