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15,位于泰州市高港區高永化工集中區的江蘇明浩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內突然發生火災,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近日,泰州市高港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公司的一名項目承包人黃某和安全員宗某到庭受審,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事發當天上午10時許,承包江蘇明浩新能源發展有限公司油罐區的包工頭黃某接到廠里通知,說油罐存儲區B罐區有問題,黃某立刻到廠里維修。

 

據介紹,按照相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在油罐存儲區是不能夠進行明火作業的。但是,黃某以為其所修理的油罐里面沒有油,而違規使用乙炔、氧氣對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進行氧割作業。

 

當時,負責廠區安全的宗某正在廠區進行安全巡查,見到黃某在罐區明火作業。但是,宗某無視公司《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明知被告人黃某在油罐存儲區違規進行明火作業,認為黃某是老師傅應該不會出什么問題,而未予以制止或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沒想到,后黃某在明火作業時,因罐內可燃性氣體遇到明火而發生爆炸,導致位于現場的邵某、陳某、徐某、陳某某等4名工人不同程度燒傷,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直接報廢,被害人邵某于911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邵某符合因全身多處嚴重燒傷,后并發感染及出現多臟器功能衰竭,經醫治無效死亡;被害人陳某、徐某、陳某某的傷情均構成重傷;被損毀的18號重質原料油儲罐價值人民幣290640元。

 

然而,更讓人心驚的是,黃某在作業時并未取得《焊工氣割操作證》,事發當時也沒有開具動火證,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案發后,黃某、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司代為向被害人賠償了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宗某,在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宗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采納。被告人黃某、宗某系共同過失犯罪,應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被告人黃某、宗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宗某自愿認罪,所在單位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宗某系過失犯罪,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在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均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

 

據此,高港法院依照《刑法》相關條文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