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日,連云港市連云區法院一審審結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件。以被告人周楊等五名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對五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134890元依法追繳并由扣押機關處理,同時判令禁止被告人孫愛華、冉光秀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活動。

 

五名被告人均系外地人,其中被告人孫愛華系被告人王坦妻子,被告人冉光秀系被告人周楊妻子,四人文化不高,也沒有工作,被告人郭志慧也在家無業。被告人王坦、孫愛華分別用自己身份證、銀行賬戶在淘寶網上注冊了兩個網店,店名分別為“王坦8771”、“廠家直銷8771”;被告人周楊、冉光秀分別用自己的身份證、銀行賬戶在淘寶網上注冊了兩個網店,店名分別為“生意人76”、“生意人30”;被告人郭志慧用他人的身份證在淘寶網上注冊了店名為“二蛋保健養生館”的網店。

 

201323月份,被告人王坦通過阿里旺旺聯系了被告人周楊,讓周楊銷售其產品。后被告人周楊向被告人王坦提供了藥品包裝盒的樣品,被告人王坦將該藥品包裝盒提供給他人,讓他人按要求生產藥丸、膠囊、商標、包裝盒等,加工成“楊氏伸筋壯骨膠囊”、“孟氏風濕康膠囊”等藥品,以每瓶67元的價格批發給周楊、孟凡順(另案處理)等人,并應被告人周楊的要求向被告人周楊提供散裝膠囊,由被告人周楊、冉光秀自己組裝成“伸筋壯骨奧諾康R奧諾葡膠囊”等藥品,被告人周楊、冉光秀、孟凡順等人再通過各自的淘寶網店向不特定人員進行銷售,同時被告人王坦、孫愛華也通過自己的淘寶網店進行零售。被告人郭志慧再從被告人周楊手中進行批發并對外進行零售。經南通市藥品檢驗所鑒定以及連云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連云分局的認定函確認,“楊氏伸筋壯骨膠囊”、“孟氏風濕康膠囊”等藥品均為假藥。經公安機關查明,被告人王坦、孫愛華向被告人周楊、孟凡順銷售假藥所得37000余元,被告人周楊、冉光秀向被告人郭志慧銷售假藥所得37000余元,被告人郭志慧通過網店對外銷售假藥所得60890余元。被害人吳某購買藥品后發現藥效不大,遂到連云港市藥監部門鑒定,發現系假藥,藥監部門將此案移交公安機關,該案由此案發。

 

案發后,被告人周楊、郭志慧、孫愛華、冉光秀均被偵查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坦于20131216日主動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周楊、冉光秀的家中查獲了“孟氏風濕康膠囊”及說明書,“楊氏伸筋壯骨膠囊”的包裝盒、商標、說明書,散裝的小黑藥丸和綠色膠囊,電腦一臺,銀行卡等物品;在被告人郭志慧的暫住處查獲了“楊氏伸筋壯骨膠囊”;在被告人王坦、孫愛華的租住處查獲了瓶裝膠囊、箱裝膠囊、大袋裝膠囊及包裝標簽,電腦主機一臺,銀行卡及現金25 400元等物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坦違反藥品管理法規,伙同他人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私自生產、銷售標有成份、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藥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孫愛華明知被告人王坦銷售假藥而提供身份證及銀行賬戶、經營及存放假藥的場所,對其應以銷售假藥的共犯論處。被告人王坦、孫愛華歸案后積極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楊、冉光秀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私自購買半成品藥品及包裝盒、說明書等生產、銷售標有成份、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藥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郭志慧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明知是假藥而購買并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尚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綜上,為打擊刑事犯罪,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維護藥品市場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林煙、姜曉靜)

 

 

附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