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昆山法院少年庭受理的撫養費糾紛案件的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雖此類案件中,所涉標的金額不大,但是父母尤其是離異父母間強烈的對立情緒,不僅增加了案件的調解難度,更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第二次嚴重傷害。

 

案例一:父母尚未離婚,兒子向父親主張撫養費

 

李某和孫某系夫妻關系,20087月孫某生育一子小杰。2010年夫妻二人發現小杰與正常兒童發育有異,便帶著小杰先后在多所醫院進行檢查,經診斷小杰被確診為自閉癥傾向發育障礙。后孫某辭去工作,獨自帶著小杰在老家某康復中心進行康復治療。因治療周期長,費用金額大,效果不顯著,李某和孫某就小杰是否需要接受治療的問題產生分歧,并多次發生爭吵。20123月,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孫某離婚,雖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自此李某開始拒付小杰的撫養費。同年年底孫某以小杰法定代理人身份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杰撫養費2000元,后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擔1200元。201310月,孫某再次以小杰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支付小杰自20131月起至20139月期間的入托費及治療費約合1萬余元。

 

辦案法官認為,因小杰的智力發育與正常兒童有異,需進行特殊治療及輔助訓練,費用開支較大。李某作為小杰的親生父親有撫養小杰的義務,而原定由李某每月支付的1200元撫養費不能滿足小杰的實際所需,且孫某為照顧小杰辭去工作,亦沒有其他收入來源,故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任何時候不得免除。追索撫養費的時間并不僅限于夫妻離婚后,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絕或不完全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雙方或一方請求支付撫養費。關于撫養費的金額,可由父母雙方協議或經法院判決,即便撫養費已業經離婚協議、調解協議或判決所確定,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非婚生女向生父索要撫養費法院支持!

 

娟娟系林某與姜某所生,今年剛滿四歲。2001年林某與姜某相識并開始同居,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010月林某生下娟娟,之后與姜某解除了同居關系。20133月,林某作為娟娟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訴到法院,要求姜某按照每月1000元標準支付娟娟自出生之日起至今以及今后的撫養費,至娟娟獨立生活時止。姜某到庭后承認娟娟系自己親生女兒,亦同意支付撫養費,但認為每月1000元的撫養費標準已超出自己的負擔能力。后法院綜合當地生活水平、娟娟實際生活所需及姜某收入能力等因素后,判決由姜某每月承擔700元的撫養費。

 

法官提醒: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在涉及非婚生子女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案件中,首先要確定該子女與被起訴一方父或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如被起訴一方對親子關系不予認可又無證據予以證明,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但實踐中被起訴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父或母往往拒絕配合,此時可依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通過查證屬實并排除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的證據,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推定。

 

案例三:離婚后向前妻索要高額子女撫養費

 

斌斌是劉某與朱某的婚生子,2005年出生。2011年劉某與朱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同時判決斌斌由父親劉某撫養,母親朱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20134月,朱某再婚,劉某得知此事后,多次以要求朱某增加支付撫養費為由找朱某吵鬧,后朱某拒接劉某電話并拒絕與劉某見面。同年11月,劉某以斌斌名義將朱某告上法院,稱朱某的月收入已達9000元,要求其每月按照收入的30%增加支付斌斌撫養費即3000元,并向法院提交朱某最近一年的工資收入完稅證明一份。朱某到庭后稱,其月收入未達9000元,且劉某提交的朱某工資完稅證明,系劉某利用離婚時未收回的結婚證,并捏造朱某發生交通事故需要理賠的虛假事實,從稅務機關所騙取。朱某平時已按照原離婚判決按時支付了斌斌的撫養費,劉某現主張增加至3000元已超出了朱某的承受能力,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后經法院核實,劉某提交的完稅證明確系劉某虛構事實從稅務機關獲取,故法院對該證據不予采納,同時經法院查明,朱某的近一年的平均月收入約7000元。綜合劉某、朱某的負擔能力、斌斌的實際生活所需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最終判決由朱某按照每月1000元支付斌斌撫養費。

 

法官提醒: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院在確定撫養費金額時,應從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三個標準綜合考量,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照其收入的20%-30%的比例計算撫養費,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金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法定情形有三種:一是原定撫養費金額不足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所需;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出原定數額;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該增加的。據此,撫養費是為滿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基本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但部分當事人錯誤的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明顯不合理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擇校費、課外才藝輔導班、給孩子買手機、電腦等。要求增加撫養費需以“合理”“必要”為限,不能漫天要價。

 

案例四:離婚后無法行使探視權,男子拒付撫養費

 

男子郭某與蔣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內生育一女小美,現剛滿四歲。20127月郭某與蔣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協議小美由蔣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視小美各一次。因郭某與蔣某離婚時矛盾較大,離婚后郭某及郭某父母去看小美時,經常與蔣某發生爭吵,2012年春節過后,蔣某開始拒絕讓郭某及其家人探視小美,雙方為此多次發生沖突,甚至報警處理。20133月起,郭某開始停止支付小美撫養費,直至今年4月,蔣某以小美名義將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小美自20133月起的撫養費,至小美年滿十八周歲時止。郭某到庭后表示自己繼續支付小美撫養費,但要求蔣某配合行使探視權。后在辦案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后達成一致協議,郭某同意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并愿意繼續按照離婚協議內容支付小美今后的撫養費,蔣某也當庭表示以后會配合郭某探視小美,雙方還就探視時間及方式做了更細致的約定。

 

法官提醒:撫養費義務與探視權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離婚后父或母支付撫養費是為了滿足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實際生活所需,而探視權是為了滿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即離婚后探視子女是父母的權利,除非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才可中止探視,且是否中止或恢復應由法院依法裁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自行拒絕,更不得以對方未支付撫養費為由進行阻撓。當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產生沖突時,應從維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尋求法律途徑,不要采取停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激烈的言語甚至肢體沖突等極端方式,給孩子的成長和心靈造成傷害。

 

案例五:成年人索要撫養費

 

小亮系張某與郭某之婚生子,19942月出生。2000年張某與郭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亮由母親郭某撫養,父親張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撫養費5萬元。2006年年初張某再婚并再育一子,同年9月,郭某以小亮法定代理人身份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小亮撫養費600元,后法院判決由張某每月承擔小亮撫養費400元,至小亮獨立生活時止。之后,郭某多次已小亮名義起訴張某要求增加撫養費金額,至20119月郭某再一次起訴后,張某每月支付小亮的撫養費金額已增至800元。20137月,郭某作為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將張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讀大學、開銷增大且未獨立生活為由,要求張某每月承擔撫養費1200元,否則便讓張某登報脫離與小亮的父子關系。張某到庭后認為小亮現已成年,而自己收入較低,并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故拒絕繼續支付小亮的撫養費。

 

辦案法官認為,小亮起訴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現就讀于某大學,自身并不存在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主張張某繼續支付撫養費已無相應法律依據,且張某也不同意支付,故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郭某后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法官提醒: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依照相關司法解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圍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當下,在校大學生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否應獲支持備受社會爭議,十八周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因尚在校就讀,無法工作,有負擔能力的家長因盡量保障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已成年的子女可以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爭取獎學金等方式完成學業,而非一味依賴父母。

 

未成年子女因年齡較小,缺乏勞動能力,經濟來源又十分有限,故法律規定由父母承擔撫養費義務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無論是婚內、離婚后還是非婚同居關系,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感情破裂,尤其是父母離異,對孩子的心靈無疑會造成沉重的打擊,但很多父母在離異后惡意拖欠撫養費、逃避撫養義務,不僅侵害的子女的合法權益,影響子女的生活及教育,更會對子女造成又一次的心靈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