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誤踩西瓜皮、香蕉皮摔跤的事件屢見不鮮,一顆小草莓“絆倒”一大漢卻實屬罕見。近日,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事件的起因就是一顆不起眼的草莓。

 

1971年出生的張某系一名電工,2014415下午2點左右,張某前往淮安市運河明珠花園小區1號樓某住戶家進行施工,在進入樓道口時,不慎踩到一顆草莓后摔倒在地不能動彈,遂撥打110報警,隨后被趕來的120救護車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右膝關節游離體”。張某住院治療14天,花去醫療費13000余元。出院后,張某稱運河明珠花園的物管公司未能及時清理小區內路面垃圾,且事發地點無照明,光線不足,導致其踩到草莓受傷,于是找到物管公司商量理賠事宜,多次協商未果后,一直訴狀遞交到法院,要求物管公司賠償其醫療費及營養、誤工、護理等各項損失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清浦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原告張某于事發當天下午2點左右前往運河明珠花園1號樓某住戶家施工,其本人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行為人,疏于觀察路面情況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被告作為運河明珠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既已收取物管費就有義務保障小區內衛生,故被告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上,根據原告受傷的事實經過,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10%的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物管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各項損失合計1471.74元,同時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為提出上訴,至此本次糾紛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