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借款后下落不明 保證人還款后追償獲支持
作者:魏本亮 發(fā)布時間:2014-12-18 瀏覽次數:608
債務人借款后無力償還,為躲避債務玩起了失蹤,擔保人代替償還借款后,卻得不到補償,無奈之下起訴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證人追償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黃某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相應利息。
2012年8月份,做花木生意的王某經朋友結識了老鄉(xiāng)黃某,兩人逐漸發(fā)展成為生意伙伴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因未按約定及時償還借款給債權人劉某,原告黃某作為擔保人代還被告王某與劉某的借款10萬元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之“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guī)定”,原告向被告追償墊付的10萬元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支付利息,屬于原告代償借款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被告王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亦不作書面答辯,視為其對本案實體抗辯和質證權利的放棄,由此而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據此,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黃某借款本金10萬元及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民間借貸案件高發(fā),往往出借人要求他人予以擔保,當親友為他人提供借款擔保時,一定要事先了解作為擔保人應負的責任并斟酌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同時約定好擔保方式、期限和份額,以免在借款人跑單后要替他人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