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吵架服毒自殺誰之過
作者:陳新 發布時間:2014-12-18 瀏覽次數:745
情侶間矛盾處理不當,反送了卿卿性命?;窗彩星迤謪^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因戀人吵架服毒自殺案件,為戀愛中的青年男女敲響了警鐘。
許某(1993年出生)與楊某(1992年出生)系戀人關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許某與楊某在戀愛關系期間,因楊某對待許某態度冷漠,引起許某情緒不佳,雙方為此事爭吵,后導致許某服農藥,雙方未能正確處理男女朋友關系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方面,許某雖系未成年人,但事發時已年滿16周歲,對服用農藥會導致生命危險這一常識有充分的認知,且服藥行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與楊某爭吵后不能冷靜地解決問題,而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采取服用農藥隨意輕生,并導致死亡的后果,給家人帶來較大的物質和精神上損害,其本人負有一定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楊某陳述,在雙方爭吵過程中,當許某說出“你相不相信我喝藥”時,許某的行為本應引起楊某的注意和警覺,并采取行動加以制止,楊某卻說“你喝我也喝”,并拿起農藥作勢要喝,不僅沒有盡到保護、勸阻許某的義務,反而主動拿起藥瓶,打開瓶蓋,客觀上刺激了許某,并提供了服藥的便利條件,致許某搶下藥瓶并喝了一口,故楊某對該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并負有相應責任。根據許某喝農藥的起因、過程以及事發后楊某對許某積極救助的情況,應確定許某與楊某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且雙方過錯程度基本相當,應承擔同等責任。而本案中楊某在事發時系未成年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已年滿18周歲,但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獨立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故楊某對許某造成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其原監護人即楊某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友情提醒,青年男女戀愛過程中的摩擦本屬平常,雙方應冷靜面對,妥善解決,一氣之下便尋短見,是對愛情的不慎重,對生命的不尊重,留給家人的也只能是永遠的傷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