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因網絡出現故障,多支付收款人七萬五千多元人民幣,保險公司發現多支付了款項后,及時聯系了收款人,但收款人卻拒不歸還,并將手機關機,逃避保險公司的追索,企圖將七萬五千多元據為己有。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某保險公司與李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并作出李某返還保險公司人民幣75519.53元的判決。

  

20101021,李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貴州省某高速公路與劉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該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經貴州省劍河縣人民法院處理,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劉某一次性賠償李某損失費238680.5元,已付13500元,尚欠225180.5元,即該賠償款應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給李某,此款限于2012630前結清,劍河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后保險公司在履行上述生效調解書中,因網絡出現故障,分別于20128241454分、20128241624分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系統向李某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付款79119.53元、221580.5元,兩次付款共計人民幣300700.03元,多支付人民幣75519.53元。

 

保險公司發現多支付李某75519.53元后,及時聯系李某,多次要求其將多取得的75519.53元退還,但李某拒不退還,并將手機關機,逃避原告的追索,企圖將75519.53元、據為己有。保險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該款。

 

本案在庭審中,李某對多收取了保險公司75519.53元的事實予以承認,但其認為此次交通事故讓他受傷住院一個多月,到現在鋼板還沒有取出,身體狀況不好,頭暈,神志不清,現在天天在吃藥,不同意返還75519.532元給保險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法律保護,沒有合法根據取得權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應將取得的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保險公司向李某付款的依據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載明應付賠償款數額為225180.5元,在實際履行中,保險公司匯款300700.03元,多匯75519.53元,故保險公司要求李某返還多付款項75519.53元的訴訟請求,應于支持。李某辯稱,事故發生后,還有鋼板未取出,存在頭暈、身體狀況不好現象,不同意返還多付款項,于法無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李某返還保險公司人民幣7551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