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勞動監察 某學校被罰款一萬元
作者:張寧 劉曉燕 發布時間:2014-12-18 瀏覽次數:596
日前,灌南法院對一起用人單位拒不接受配合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裁定,對該處罰決定準予強制執行。
今年1月份,陳某到灌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其工作的某學校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后該局監察機構到其單位進行調查,因無人接待便向該單位郵寄送達了調查詢問書,要求該學校按時攜帶相關資料到監察機構接受調查詢問。該學校既未按時接受詢問也沒有提供相關材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依法對其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再次要求該單位提供資料接受調查,該學校仍未按要求履行義務。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并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因學校兩次拒不接受并配合監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間內向該學校留置送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該學校其行為將受到處罰,可在3日內要求陳述和申辯。該學校逾期未要求陳述申辯。
事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對該學校付款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于向灌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灌南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灌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作出準予執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