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工在務工過程中,被摩托車撞傷致殘,因此起訴老板要求賠償。搬運工認為,雙方是雇用關系。而老板認為,雙方是勞務關系。 

 

近日泰興法院黃橋法庭審結了這起案件。法官提醒用工者和勞務者,都要依法、合理地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搬運鋼材被撞致殘 

 

周某今年59歲,家住泰興市廣陵鎮興寧村。今年116日上午10點多,她為鋼材經營個體戶陳某搬運貨物,扛著9長的鋼材準備進門時,被騎摩托車的劉某撞倒在地,后被送到醫院救治。周某住院期間,共花去了17萬多元。 

 

經鑒定,周某為三級傷殘。目前仍然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周某丈夫馬某說,周某吃喝拉撒都離不開自己。后續治療還需一筆高額的醫療費,而馬某無力支付,只好讓妻子出院回家。 

 

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者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和陳某負次要責任。由于肇事方劉某至今分文未給,陳某也僅僅支付5萬元醫療費。無奈之下,周某將陳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19萬元。 

 

馬某說,之所以起訴陳某,是因為妻子是在他家打工時受的傷。陳某可以再去起訴劉某。

 

原告被告各執一詞   

 

泰興法院黃橋法庭受理本案后,近日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周某訴稱,她和陳某之間是雇主與雇員關系。而陳某辯稱,周某和他之間并不存在雇用關系,充其量只是周某向他提供勞務。 

 

原告代理人徐冬云說,周某幾年前曾幫人家搬運木頭,近一年幫陳某搬運鋼材,工資按工作時間長短給付。而周某的工資至今沒有結算,因此本案原告和被告形成的是事實上相對固定的雇用關系。 

 

被告代理人陳建梅說,周某幫陳某搬運鋼材,是陳某臨時邀請,當時雙方并沒有談及報酬。因此周某為義務幫工,她和陳某之間不存在雇用關系。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承擔過錯責任。 

 

是雇用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如果是雇用關系,主要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陳某承擔無過錯責任,即只要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解釋,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系;雇用關系是指雇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主的指揮與安排,向雇主提供勞務,而雇主向雇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老板承擔三成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周某在有人需要裝卸時,為他人提供裝卸服務。所服務的對象屬于不特定人員,而非固定為陳某工作。陳某也只是在需要裝卸時請原告周某等人為他裝卸,并根據所裝卸的數量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 

 

主審法官蔣鵬飛認為,由此可見,周某僅僅是為陳某提供勞務的勞務人員,并非陳某所雇用的雇工,因此雙方之間不存在雇用關系。所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蔣鵬飛說,周某受傷是由于交通事故所導致,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事故責任進行責任比例劃分。案外人劉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本案雙方均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因為被告陳某在道路上占道堆放鋼材,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綜合雙方及案外人劉某在事故中的責任,陳某應承擔事故20%的責任,其余80%應由機動車一方劉某承擔。由于周某自身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所以應適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只需承擔65%。 

 

考慮到周某是在提供勞務時身體受到傷害,與陳某提供的勞務場所也存在一定的關聯性。被告陳某應當提供安全生產條件,盡安全保護職責,因此對陳某所承擔的15%部分應當分擔10%,周某自行承擔5%。所以陳某最終應承擔損失總額30%。

 

關于周某的損失賠償金,法院最終認定為59.3萬元。最后,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和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7.7萬多元??鄢惸骋阎Ц兜?span lang="EN-US">5萬元,法院要求余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