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小亮已滿十八周歲,就讀于某大學,母親繼續向前夫索要撫養費,并將其告上法庭。近日,昆山法院審理認為小亮不存在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小亮系張某與郭某之婚生子,19942月出生。2000年張某與郭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小亮由母親郭某撫養,父親張某一次性支付小亮撫養費5萬元。2006年年初張某再婚并再育一子,同年9月,郭某以小亮法定代理人身份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張某自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小亮撫養費600元,后法院判決由張某每月承擔小亮撫養費400元,至小亮獨立生活時止。之后,郭某多次已小亮名義起訴張某要求增加撫養費金額,至20119月郭某再一次起訴后,張某每月支付小亮的撫養費金額已增至800元。20137月,郭某作為小亮的委托代理人又一次將張某告上法庭,以小亮就讀大學、開銷增大且未獨立生活為由,要求張某每月承擔撫養費1200元,否則便讓張某登報脫離與小亮的父子關系。張某到庭后認為小亮現已成年,而自己收入較低,并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故拒絕繼續支付小亮的撫養費。

 

辦案法官認為,小亮起訴時已年滿十八周歲,現就讀于某大學,自身并不存在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情形,其主張張某繼續支付撫養費已無相應法律依據,且張某也不同意支付,故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郭某后提起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法官提醒:依照《婚姻法》相關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而依照相關司法解釋中,“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圍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當下,在校大學生主張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否應獲支持備受社會爭議,十八周歲以上的在校大學生因尚在校就讀,無法工作,有負擔能力的家長因盡量保障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父母確實沒有給付能力,已成年的子女可以通過申請助學貸款、勤工儉學、爭取獎學金等方式完成學業,而非一味依賴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