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卻意外得知妻子已再育一子。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判決不忠妻子賠償丈夫精神損害賠償金4萬元。

 

原、被告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2004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女兒,現在小學就讀。婚后,雙方時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導致夫妻感情有所疏遠。20136月起,雙方即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義務。20147月,男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原告述稱被告剛生育一子,已兩月有余,特申請對該嬰兒與其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進行鑒定。而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同時對其在與原告分居期間,與他人懷孕并生育一子的事實予以認可。

 

法院認為:由于原、被告不能正確處理好家庭瑣事,自20136月分居至今,原告提出離婚,被告表示同意,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雙方離婚。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與婚外異性生育孩子,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應當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費用。關于原、被告的婚生女,從有利于其成長的角度,綜合認定婚生女隨原告生活為宜,被告承擔相應的撫育費用。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4萬元;原、被告的婚生女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擔生活費400元,婚生女的教育費、醫療費由被告憑有效票據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