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2,如皋法院依法對用毒駑射狗后銷售他人食用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責(zé)令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

 

20142月份中旬的一天,江某在如皋市桃園鎮(zhèn),采用弩裝毒針射殺的手段捕獲狗子2條,以100余元的價格銷售郝某,郝加工后均已銷售供他人食用。223,江某又在如皋市丁堰鎮(zhèn)等地,采用上述手段捕獲狗子4條,途中在該鎮(zhèn)紅橋村宗某家用駑射狗后,被宗某發(fā)現(xiàn),未能將狗子帶離現(xiàn)場。宗某報警。后江某仍將已射殺的4只狗以100余元的價格再次銷售郝某,郝加工后同樣銷售供他人食用。

 

案發(fā)后,如皋市公安局從江某處扣押作案工具弩及弩針,從宗某家提取死亡狗一只、針管一只;江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jīng)江蘇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本案中所涉狗肉及毒針中均檢出琥珀膽堿成分。

 

江某因涉嫌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35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13變更為取保候?qū)彙?span lang="EN-US">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江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江某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有前科劣跡,均酌情從重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并當庭決定由公安機關(guān)執(zhí)行逮捕,送如皋市看守所羈押。(文中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