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由于男子無法行駛對女兒的探視權拒絕支付撫養費,后來被孩子起訴,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

 

男子郭某與蔣某原系夫妻關系,婚內生育一女小美,現剛滿四歲。20127月郭某與蔣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同時協議小美由蔣某撫養,郭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且可于每月第二、四周探視小美各一次。因郭某與蔣某離婚時矛盾較大,離婚后郭某及郭某父母去看小美時,經常與蔣某發生爭吵,2012年春節過后,蔣某開始拒絕讓郭某及其家人探視小美,雙方為此多次發生沖突,甚至報警處理。20133月起,郭某開始停止支付小美撫養費,直至今年4月,蔣某以小美名義將郭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支付小美自20133月起的撫養費,至小美年滿十八周歲時止。郭某到庭后表示自己繼續支付小美撫養費,但要求蔣某配合行使探視權。后在辦案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后達成一致協議,郭某同意支付之前拖欠的撫養費并愿意繼續按照離婚協議內容支付小美今后的撫養費,蔣某也當庭表示以后會配合郭某探視小美,雙方還就探視時間及方式做了更細致的約定。

 

法官提醒:撫養費義務與探視權是兩個獨立的概念,離婚后父或母支付撫養費是為了滿足子女成長過程中的實際生活所需,而探視權是為了滿足父母和子女的情感交流,二者不可混為一談。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即離婚后探視子女是父母的權利,除非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才可中止探視,且是否中止或恢復應由法院依法裁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自行拒絕,更不得以對方未支付撫養費為由進行阻撓。當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產生沖突時,應從維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尋求法律途徑,不要采取停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激烈的言語甚至肢體沖突等極端方式,給孩子的成長和心靈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