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藥品“改頭換面”獲利 制售假藥獲刑1年6個月
作者:木易 發布時間:2014-12-15 瀏覽次數:575
今年30來歲的張某去年從網上購得藥品為其父親治病,因效果不錯,感覺有利可圖,就與該店主聯系并自己再行加工、包裝銷售從中獲利,因此觸犯刑法。近日,張某因制、售假藥被宿豫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據了解,張某的父親常年犯有哮喘病,為此張某也跑了很多醫院,給父親買了不少藥物,但療效甚微。張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2013年8月份的一天,張某偶然從民間得知有治療咳喘的“土方”,且療效很好,張某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就買了幾瓶,幾天后張某父親的病有了好轉,于是張某又買了一批。張某見該藥療效較好,便想到了從其處購買再行包裝后銷售賺取差價。
2013年9月的一天,張某再次購買了一批“藥品”,還從網上購買了膠囊外殼和塑料瓶,并為自己制作的“藥品”取名為潤肺咳喘靈膠囊,放在淘寶網上銷售,自己做起了藥店老板。張某的“新藥”上市后,銷量還不錯,這讓他沾沾自喜,隨后又加大產量。
誰知好景不長,由于張某銷售的“藥品”不是通過正規的機器設備生產,加上成本的約束,“藥品”在外包裝上明顯可以看出不是正規廠家生產的,一位購買者拿著買到的藥品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測,被證實是假藥,因此案發,張某被抓獲歸案。從案發到被抓,張某共銷售了假藥5000多粒。
宿豫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