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用身份證就職 發生工傷企業擔全責
作者:陳萍萍 發布時間:2014-12-15 瀏覽次數:682
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導致用人單位誤判其身份和年齡,發生工傷事故,責任如何承擔?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童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1997年出生的馬某于
審理中,電子公司對馬某的年齡提出異議,要求以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證為準。辯稱用人單位不知道馬某是童工,無過錯,馬某受傷自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也應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進行一次性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向童工給予一次性賠償。對于馬某的年齡,電子公司已明確表示以馬某有效身份證為準,經核實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確認馬某出生日期為
電子公司辯稱馬某冒用她人姓名進廠,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為,馬某是否屬于童工與此次工傷事故的實際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因《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應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該規定體現的是就高原則,按照數額較高的標準計算賠償額。最終,法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計算,電子公司一次性賠償馬某各項損失5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