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導致用人單位誤判其身份和年齡,發生工傷事故,責任如何承擔?日前,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童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1997年出生的馬某于2012822冒用22歲的王某的身份信息經招聘進入鎮江某電子企業(以下簡稱電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雙方未簽訂過勞動合同。2012111馬某被安排上晚班,當晚23時許,馬某在操作的機器上開模拿產品的過程中,機器模具突然合起,將其右手擠毀。隨后原告被送往江蘇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125天。鎮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原告為工傷,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損傷已構成五級傷殘。馬某就工傷賠償問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新區仲裁委在法定時效五日內未作出受理決定,原告提起訴訟,要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

 

審理中,電子公司對馬某的年齡提出異議,要求以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證為準。辯稱用人單位不知道馬某是童工,無過錯,馬某受傷自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也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進行一次性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向童工給予一次性賠償。對于馬某的年齡,電子公司已明確表示以馬某有效身份證為準,經核實馬某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確認馬某出生日期為1997611,電子公司使用不滿16周歲的馬某從事工作,造成馬某五級傷殘,應給予馬某一次性賠償。因電子公司系非法用工,該用工應當終止履行。

 

電子公司辯稱馬某冒用她人姓名進廠,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認為,馬某是否屬于童工與此次工傷事故的實際發生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影響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因《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應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該規定體現的是就高原則,按照數額較高的標準計算賠償額。最終,法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計算,電子公司一次性賠償馬某各項損失5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