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本好心 私了事故釀苦果
作者:邵明振 發布時間:2014-12-15 瀏覽次數:522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間搭乘“順風車”已司空見慣。然而,一旦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輛逃逸時,及時交由交警部門處理應是我們的不二選擇,私了事故只會自吞苦果。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原告顧某與被告潘某系朋友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潘某雖然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原、被告在事發當日就搭乘車輛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在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到現場處理的過程中,雙方簽字表態不要公安部門處理,且對損失的承擔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據此確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用,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