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朋友、同事之間搭乘“順風車”已司空見慣。然而,一旦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車輛逃逸時,及時交由交警部門處理應是我們的不二選擇,私了事故只會自吞苦果。近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原告顧某與被告潘某系朋友關系,201387日下午三時許,原告顧某搭乘被告潘某的電動自行車到如城鎮4S店挑選汽車。在返回途中經城西醫院門口時,被告潘某所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與追尾的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搭乘在后座的原告顧某受傷,后肇事車輛逃逸。經周圍群眾報警后,交警部門趕到現場,而此時被告潘某表示由自己承擔原告顧某的醫療費用,雙方私了,不需要交警部門處理,并與原告顧某在交警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上立下字據,公安部門遂未對此起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原告顧某的傷情后經醫院診斷為脛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多處軟組織傷,原、被告就賠償問題發生爭執,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合計47608.0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潘某雖然在本起事故中沒有過錯,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原、被告在事發當日就搭乘車輛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在事故發生后公安部門到現場處理的過程中,雙方簽字表態不要公安部門處理,且對損失的承擔作出了明確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據此確定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由被告賠償原告的醫療費用,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