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誠比生命價高? 服毒自殺責任誰擔?
作者:丁嘯谷 馮銳 發布時間:2014-12-15 瀏覽次數:624
朱某(1993年出生)與王某(1992年出生)系戀人關系。2009年9月18日上午,王某回家途遇朱某,王某態度比較冷漠,沒有和朱某打招呼。后雙方互發幾條手機短信息,就雙方感情問題進行溝通,引起朱某不滿。當晚22時許,王某發短信給朱某詢問是否可以到其家中當面解釋,朱某未置可否。后雙方趕到朱某家附近的同學家中,就王某白天對朱某態度冷漠問題發生爭執,并談到分手事宜。朱某對王某說“你相不相信我喝藥”,王某說“你喝我也喝”,王某遂從同學家樓下大門后邊拿了一瓶用塑料袋包裹、尚未開封的“蛾鈴盡打”農藥,跑到距同學家50米外的一條路上,擰開瓶蓋準備喝下,朱某一把奪下藥瓶自己喝了一口,王某立即伸手打掉朱某手中的藥瓶,并將瓶蓋蓋好后送至李某家樓下大門后邊,接著王某與其父親聯系一起將朱某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后朱某經診斷為急性重度有機磷農藥中毒、急性阿維高氯乳油中毒、中毒性腦病、肺部感染。2011年9月18日,朱某病逝于家中。朱某父母遂訴至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王某在戀愛關系期間,因王某對待朱某態度冷漠,引起朱某情緒不佳,雙方為此事爭吵,后導致朱某服農藥,雙方未能正確處理男女朋友關系是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一方面,朱某雖系未成年人,但事發時已年滿16周歲,對服用農藥會導致生命危險這一常識有充分的認知,且服藥行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與王某爭吵后不能冷靜地解決問題,而是不珍惜自己的生命,采取服用農藥隨意輕生,并導致死亡的后果,給家人帶來較大的物質和精神上損害,其本人負有一定責任。另一方面,根據王某陳述,在雙方爭吵過程中,當朱某說出“你相不相信我喝藥”時,朱某的行為本應引起王某的注意和警覺,并采取行動加以制止,王某卻說“你喝我也喝”,并拿起農藥作勢要喝,不僅沒有盡到保護、勸阻朱某的義務,反而主動拿起藥瓶,打開瓶蓋,客觀上刺激了朱某,并提供了服藥的便利條件,致朱某搶下藥瓶并喝了一口,故王某對該事故的發生亦存在過錯,并負有相應責任。根據朱某喝農藥的起因、過程以及事發后王某對朱某積極救助的情況,應確定朱某與王某對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且雙方過錯程度基本相當,應承擔同等責任。而本案中王某在事發時系未成年人,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已年滿18周歲,但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能夠獨立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故王某對朱某造成的損害后果依法應由其原監護人即王某的父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