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后賠償方欲反悔,雙方為此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因交通事故賠償引起的合同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后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

 

原告賈某與何某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了何某死亡,經交警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何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此后原告與何某的近親屬即3個被告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簽訂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約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給被告100000元作為何某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在履行上述協議過程中,原告認為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而訴請法院予以撤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簽訂協議時已經知道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即原告不負責任,死者何某負全部責任。在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賠償協議,并不違反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亦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違反了自愿的原則。原告陳述的重大誤解事由系保險公司承諾可賠付該兩份協議中約定的賠償數額。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原告主張的重大誤解事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至于協議是否存在顯失公平情形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 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項規定來看,構成顯示公平不僅要在客觀上存在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明顯不對等而致使利益嚴重不均衡的結果,而且在導致顯失公平的原因上要求一方當事人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兩份協議系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簽訂的,并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原告沒有經驗的情形下簽訂的,因此并不符合可認定為顯失公平的條件。原告主張涉案協議屬于可撤銷合同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故駁回原告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