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從“河”邊走,疏忽也“濕鞋”。因駕車農作時被設置在田間多年的電線桿拉線勒傷,王某以供電公司未設置警示標識為由起訴供電公司,要求供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對該起案件宣判,認定供電公司對傷者所受損害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駁回楊某要求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王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前往其所承包的農田,在從東向西進入田間小道時,被設置在田間的電線桿拉線勒傷頸部,后被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出院后,王某便將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供電公司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2000元。

 

王某的理由是:供電公司作為供電設施的所有者及管理者,隨意設置3根拉線,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也未設置警示標志,致使自己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理應承擔賠償醫療費等損失的責任。

 

而供電公司認為,王某的傷害事實系其個人疏忽導致,供電公司不具有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在經過審理查明案件事實后,法院認為,供電公司所設置的電線桿拉線是在道路旁邊的田間,既非設置在道路上,也非系在公共場所或者系在通道上挖坑、安裝地下設施等,故無需設置警示標志。王某亦認可該電線桿拉線已設置多年,此間,王某耕種承包地也時常經過該地段,對此拉線的設置是明知的。王某駕駛手扶拖拉機經過時未盡注意義務,導致其頸部受傷,其應對該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供電公司對此無過錯,故對原告的人身傷害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施工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供電公司為了公共利益而在田間設置電線桿的行為系法律允許范圍內,且不屬于該條款中所稱“公共場所”,供電公司能夠舉證王某損害的發生完全系個人疏忽大意所致,供電公司無過錯,故供電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