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方將工程發包給沒有相關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工人受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方承擔連帶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19月,某公司與姚某簽訂某小區斷橋鋁合金門窗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公司某小區的鋁合金門窗制作安裝工程單包給姚某,姚某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孫某,孫某又將工程承包了曹某,2011916,馮某在工地安裝鋁合金門窗時墜落地面受傷,當時未系安全帶、未戴安全帽。馮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60天,共花醫療費215045.53元,姚某支付17萬元、曹某支付7萬元。原告做工受雇于被告曹某,曹某向馮某支付工資24000元。原告的傷情經鑒定構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原告主張損失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建設單位應當半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被告公司將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姚某,被告姚某將工程的部分分包給被告孫某,孫某又分包給了曹某,原告馮某是被告曹某工程做工時受傷,馮某受雇于被告曹某做工,故曹某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馮某在安裝時沒有按照規定系安全帶,戴安全帽,其對損害的發生也存有一定的責任,被告公司、姚某、孫某作為發包人、分包人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故應當對原告的損失與曹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合計569670.50元,因原告已獲賠償24萬元,被告曹還應賠償158769.5元,其余被告應曹某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作出被告曹某賠償原告損失158769.5元,其他被告對曹某上述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