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裝不達標 退貨賠償又被罰
作者:唐麗寧 劉羽蘊 發布時間:2014-12-11 瀏覽次數:584
青魚干作為蘇州的傳統特產,每逢佳節往往被人們作為禮品贈送給親朋好友。為了準備中秋節禮物,崔先生買下16盒青魚干,卻被朋友發現包裝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要求退貨賠償。
今年8月底,為給即將到來的中秋節做準備,崔先生花費近4000元,從商場購買了16盒某品牌青魚干。當崔先生將兩盒青魚干送給朋友吳某時,對食品標簽較有研究的吳某迅速發現青魚干的生產日期與合格證是加貼黏上去的,且在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明強制規定必須標明的“碳水化合物”一項,這些都違反了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崔先生遂起訴至相城法院渭塘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青魚干的生產日期與合格證系加貼在盒子上,違反了《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的“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等內容。而碳水化合物作為核心營養素,屬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所規定的強制標示內容。此外,生產公司的行為還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對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有標簽并標明生產日期等內容的規定。此前,生產公司與銷售商場均受到了工商局處以的罰款與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經過法官的釋法析理,該公司自知理虧,愿意退款并賠付崔先生共12000元,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說法】近年來,在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屢屢出現令人憂慮的問題,食品安全方面的新制度、新規定也應運而生。2013年起《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正式施行,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于今年開始施行,《食品安全法》的修訂也正在進行之中。但食品安全體系的建立不僅要依靠制度的保障,也仰賴生產者與銷售者的責任擔當。傳統食品在保持風味、質量之外,也需要與時俱進,按照新的規章制度嚴格執行,避免在包裝等細節上“失分”,使小失誤造成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