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下午,蘇州相城法院審理了被告人呂明搶劫一案,當庭判決呂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000元。今年8月,呂明以買香煙為名欲騙取2條軟云煙被識破后,從被害人沈某手中強行搶得香煙并駕車逃離現場,致沈某輕傷。

 

呂明是相城區陽澄湖鎮人,今年29歲,在當地一家企業打工。因為一些不良嗜好,他在外面欠了一些錢,但僅以自己的工資無法歸還。于是,他想到利用自己對當地較為熟悉的便利,到外面詐騙。今年87日,他來到鄰村的一家小百貨店,稱百貨店對面賣螃蟹的老板吳某讓自己來拿1條中華煙,店主見其能說出吳某的名字,便將香煙交給了他,并等著吳某給錢。8日,他又來到沈某經營的煙雜店,坐在未熄火的汽車上稱要2條軟云煙,沈某來到駕駛室窗口遞給他,他則稱到前面的廠里拿錢來給。沈某不肯松手,他便一把搶過香煙放在副駕駛座,一腳油門快速離開現場。沈某身體緊貼著汽車,還來不及將手拿出,便被加速的汽車帶倒摔在地上,磕掉了2顆門牙、臉部被擦傷。后經鑒定,沈某構成輕傷,被搶香煙價值420元。接下來的幾天,呂明又以認識老板娘的兒媳婦、晚上還會再來買煙酒等為由,在2家百貨店騙得香煙4條,變賣后用于歸還欠款利息。被騙的店主們左等右等,見沒人來給錢才發現上當,遂報警。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呂明詐騙他人財物被識破后,為逃跑當場使用暴力,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法官說法】 上述多起事件中,被告人呂明均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因詐騙數額不大,沒有達到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因此,如果沒有之后的搶劫行為,應由公安機關對呂明進行行政處罰。而88這天,雖然呂明的本意是詐騙,沒有搶劫的預謀,但他在詐騙未遂的情況下,采用暴力將沈某手中的香煙奪走并駕車逃離,其行為已經轉化為搶劫。因此,檢察機關僅對這一行為提起公訴,我院依法進行了審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搶劫罪應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被害人輕傷的,系酌情從重處罰的情節。最后,本院根據被告人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認定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特別是經營者,如此拙劣的騙術只要保持冷靜便可以一眼看破,在與陌生人交往時,要多加思考,不要被經濟利益迷惑而輕易相信別人。尤其是駕車實施的類似行為,因其能快速離開現場,更要多留個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