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代駕發生交通事故,車主要不要賠償?日前,宜興法院就審結一起因朋友幫忙代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車主和代駕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與王某是好朋友,201211月的一天,王某要參加一場聚會,考慮到席間肯定少不了喝酒,就事先通知張某幫忙開車接送自己。“朋友之間幫個忙,小意思。”張某爽快地答應了王某,沒想到他開著王某的轎車行駛到一處路口時,不慎與唐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了碰撞,唐某當場受傷。事后,唐某將肇事的張某、車主王某及王某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車子雖然是我的,但我沒有開車”,王某認為本案中自己雖然作為車主,但沒有直接控制車輛,不應擔責。“我純屬好心幫忙,出了事故我有責任,但也不能都讓我擔吧?”張某也在法庭上辯解。結合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法院認為,張某作為駕駛員無償幫助車輛所有人王某代駕,致使交通事故的發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車輛運行目的還是受王某指示的,王某并非對車輛運行沒有支配力,因此車主王某同樣不能逃避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唐某各項損失10萬余元,對超出保險公司理賠外的1萬余元,由張某和王某共同承擔。

 

法官說法: 張某出于朋友情分無償幫忙開車,符合義務幫工的性質。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作為被幫工人,系代駕活動的受益人,故本案應當由張某、王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