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掉入在建電梯井身亡 誰的錯?
作者:陳教智 張勇 發布時間:2014-12-10 瀏覽次數:744
一男子酒后到舞廳跳舞,離開舞廳時不慎墜入一酒吧正在施工建設的電梯井中死亡。是男子自己的責任?還是舞廳的責任?或者是酒吧的責任?又或是施工方責任?庭審中,各方互相指責。近日,江陰法院審結此案,最終認定該男子、酒吧及施工方對事故發生均有過錯,判決酒吧、施工方共同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六十余萬元。
誤入在建電梯井身亡
年僅29歲的楊某原為江陰某公司員工。今年1月18日晚上,楊某與車間同事約30余人在江陰某飯店聚餐,席間喝了不少當地自釀的米酒。聚餐結束后,楊某與同事到鎮上的舞廳去跳舞。8點一刻左右,楊某離開舞廳接電話,之后再沒回去。8:50分,同事跳舞結束打楊某手機,發現手機也已關機。直至第二日凌晨,楊某被發現死在舞廳附近正在安裝的電梯基坑中。
案件審理中,法官經現場勘察發現,舞廳位于三樓,走道的另一側正在建造安裝從地面到達三樓的觀光電梯,楊某的死亡地點就在該電梯的地面基坑中。觀光電梯的安裝工程由舞廳旁的一家酒吧承包給某冷作加工廠,而該冷作加工廠并無建筑施工與電梯安裝的資質。
三被告推諉不賠
事故發生后,楊某的親屬找酒吧、舞廳、施工方索賠,派出所也組織楊某親屬與酒吧多次進行協商調解,但因為雙方提出的賠償數額差距過大,始終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3月底,楊某的親屬將上述三被告起訴到了江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酒吧、冷作加工廠業主陶某、舞廳業主周某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74萬余元。然而案件審理中,三方被告均稱自己無責任,互相推諉。
酒吧辯稱:電梯工程已承包給陶某,安全問題應由陶某負責。
陶某辯稱:當天施工結束后施工人員用鋁塑板擋住了電梯洞口,并且關閉了電梯大廳的門,盡到了安全防范義務。而且現場照明情況良好,有醒目的標志,楊某酒后未能分辨出方向,在電梯洞口有鋁塑板擋住的情況下,仍墜下電梯井,應由其本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他沒有過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周某則辯稱:楊某酒后進入沒有燈光的電梯門廳引起死亡,不能排除各種可能性。電梯門廳的房子是酒吧租用的,在該房子里面出了事情跟舞廳沒有任何關系。
楊某、陶某、酒吧各自擔責
經審理,江陰法院最后認為:楊某死亡原因系高處墜落致死,應認定為意外死亡事故。陶某作為電梯工程的施工方,雖然其聲稱在施工完畢后用鋁塑板擋住了電梯口,并且關閉了電梯大廳的房門,但其在施工過程中,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導致楊某進入施工場所墜落死亡,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酒吧將制作外墻觀光電梯、鋼結構及土建工程承包給無建筑施工與電梯安裝資質的陶某,存在對承攬人選任的過失,應對楊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的安全有謹慎注意義務,但其在飲酒后進入娛樂場所,又未通過正常通道離開,而是進入與正常通道方向相反的相對獨立的尚未使用的電梯門廳里面,并從正在施工的電梯口墜落,故其自身對于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一定的責任。周某作為舞廳的管理人,其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不能任意擴大該安全保障義務的范圍。電梯口所在房間是相對獨立且為酒吧租賃使用的房屋,周某對該房屋沒有管理義務,楊某進入該區間已超出了舞廳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故周某對此事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案件實際情況及各方的過錯程度,確定由陶某承擔70%責任,賠償楊某親屬60余萬元,酒吧對陶某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楊某自負30%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