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發生兩車事故,如果有一方負全責而另一方無責的話,一般都是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進行定損理賠。但無責車輛的保險公司因此就可以不去定損了嗎?近日,姑蘇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游先生修車花費4.8萬元,因為保險公司沒有定損,法院判決全額理賠。

 

20131122上午8時許,滬陜高速安徽境內某路段因濃霧發生多起車禍。游先生當時駕駛私家車被后面一輛重型貨車追尾導致連環相撞,車損嚴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游先生無責。對方貨車由浙江某保險公司承保(以下簡稱浙保),因為是對方全責,事發后游先生雖然電話向自己保險公司報了案,但根據行業慣例,一方全責的情況下,都是由全責方的保險公司進行查勘、定損。因此,游先生自己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只是簡單看了一下車輛,并沒有定損,在游先生一再要求下,也只是拍了幾張照片。而浙保雖然給游先生定了損,但其中不包含更換車殼的費用,共計3萬元。拿到這個報價,安徽當地的修理廠明確表示這個價格沒法修,游先生也多次向浙保方面投訴但對方一直沒有更改定損金額。無奈之下,游先生將車拖回了了泰州老家進行修理,花去了4.8萬多元。事后游先生先后多次聯系了浙保和自己的保險公司,多兩家均不同意理賠,最終游先生將自己保險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理賠。

 

庭審中,被告認為游先生的車損已經由浙保作出了認定,自己不再另行定損并無過錯。且只同意按照浙保定損的金額進行理賠,多余的修理費不予賠償。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事故后原告應及時報案,而被告則應盡快查勘定損。本案中,原告報案后被告沒有進行定損,屬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因此原告自行修理車輛所產生的費用,被告應當賠付。而根據價格鑒證,更換車殼所需的維修費用為54000余元,游先生主張的4.8萬元修理費屬合理范圍。最終,姑蘇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游先生保險金489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車輛保險合同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后,不管是誰的責任,只要車輛有損傷,車主都有權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在合同范圍內要求理賠。即使是對方全責,車主同樣可以要求自己保險公司先理賠,然后再由保險公司向對方追償。因此,發生事故后不去定損,不管是參照合同約定還是依據情理,都是保險公司失職,承擔相應責任也是理所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