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關照義務未盡 釀成事故被判擔責
作者:顧亮亮 陳勇 發布時間:2014-12-10 瀏覽次數:558
下班途中,在朋友家飲酒,飲酒后回家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死者親屬將一起吃飯之人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20%的賠償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楊某與陳某一起工作,在回家途中,楊某至陳某家吃飯,楊某飲酒后一駕駛摩托車回家途中跌傷,被送至醫療治療,后轉至多家醫院治療,共花去醫療費134597.46元,后楊某因治療無效死亡。楊某死亡后,陳某出具書面承諾書一份,內容為:我同意養育楊某之女,在半年之內通過正當途徑辦理養育手續。楊某的醫療費以鑒定機構鑒定,其中400元不合理收費外,其余醫療費與傷情相吻合在合理范圍。
另知明,楊某系城鎮居民,因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楊某親屬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楊某在被告陳某家中飲酒,被告陳某明智楊某飲酒后駕駛摩托車存在違約性及一定的危險性,卻未能有效地加以提醒的阻止,亦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和關照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故被告陳某對楊某飲酒駕駛摔傷死亡所受到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認識到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危險性和違法性,故對其酒后駕駛機動車摔傷死亡應承擔主任責任。鑒定機構所作出的法醫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意見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陳某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楊某的死亡系醉酒原因導致,且沒有醫學鑒定予以證明,故其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本院認為,楊某系在被告陳某家中飲酒后駕駛摩托車在回家途中跌傷,傷后即不斷住院治療,后因治療無效死亡,故死亡與酒后駕駛摩托車跌傷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陳某的辯解本院不予采信。陳某辯稱,楊某死亡后,曾出具承諾書系出于人道,未實際撫養,對此辯解本院認為,被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楊某死亡后,與原告商談賠償事宜過程,自愿出具承諾書,承諾撫養楊某之女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主張的損失經審核認定為681269.96元,由被告 陳某負擔10%。遂依法作出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為681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