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賃合同規(guī)避勞動關系未得逞
作者:趙雅婷 發(fā)布時間:2014-12-09 瀏覽次數(shù):609
近日,巴城法庭受理了兩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的確認勞動關系糾紛。張某、李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某制造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該制造公司抗辯認為僅僅是汽車租賃關系,因為雙方所簽訂僅僅是汽車租賃合同。
經過審理,雙方確實僅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但合同中將汽車租賃價格與人工報酬進行了區(qū)別約定,且有證據(jù)顯示,張某、李某在權利義務履行過程中,必須接受該公司作息安排及勞動紀律管理,且貨物配送也是被告公司業(yè)務的主要組成部分,故實質上雙方本質上存在租賃合同和勞動合同雙重法律關系,該制造公司無故、違法單方解除時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支付張某、李某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官說法:這種以租賃、承攬、承包為名、本質上仍然是勞動合同關系的新情況近來屢見不鮮,較之一般確認勞動關系案件,這種案件的法律關系更為隱蔽,應當引起重視。自勞動合同法頒布施行以來,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用人單位認識到用工成本越來越高,故發(fā)生上述企圖用其他法律關系來規(guī)避勞動關系的錯誤做法。若企業(yè)只顧自身眼前利益,相互間盲目跟風,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威脅社會和諧穩(wěn)定。用人單位欲減少用工成本,應著眼于在法治軌道上,完善規(guī)章制度和人事管理,而不是盲目規(guī)避,最終誤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