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轉入他人賬戶 不當得利應返還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2-09 瀏覽次數:588
由于操作失誤,誤轉4.5萬元到他人銀行賬戶,通過與對方溝通,對方只返還了3萬元,對剩余的1.5萬元拒不返還。面對這種情況,法律是如何規定的?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對該起不當得利糾紛進行了審理,判令被告杜某返還轉賬金壇某園林公司不當得利款1.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原告金壇某園林公司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誤將資金匯入被告杜某賬戶,并提交了匯款憑證及杜某的銀行卡賬號作為證據予以證實,杜某沒有及時將該筆資金還給原告,而是擅自將該筆資金進行轉移,其行為已經構成不當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資金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得利,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經金壇某園林公司催討,杜某僅返還3萬元,尚余1.5萬元至今不予返還,顯屬不當。遂判決被告杜某在判決文書生效之后十日內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