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貸款并以房產抵押 夫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作者:魏本亮 發布時間:2014-12-08 瀏覽次數:868
丈夫向金融機構貸款,妻子予以擔保并以房產抵押,借款到期后,夫妻兩人有義務共同向銀行償還借款。近日,金壇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金融借款糾紛案件,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王某、杜某在判決生效后15日償還某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22萬余元,并對原告某信用社就王某、杜某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杜某系夫妻關系。2010年6月,王某以做生意缺少流動資金為由,向某信用社申請貸款20萬元,并按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將夫妻共有的房產作為抵押。貸款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在房產管理部門對上述抵押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王某還向某信用社出具了“承諾書”,承諾該借款屬于家庭共同財產,自愿為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杜某在承諾書上簽字。隨后某信用社向王某發放了20萬元貸款,約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結息。借款期間,王某僅償還了2個月的利息,對本金及其他利息未按期歸還,人也難以聯系,不知所蹤,其妻杜某也拒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兩人均企圖逃避債務。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某信用社與被告王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和與被告王某、杜某簽訂的《抵押合同》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杜某在王某向信用社出具的承諾書上簽字擔保的行為,也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王某在還款期限未按時向某信用社歸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王某應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2萬余元,且該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杜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被告以夫妻共有的房產為借款作抵押擔保,且辦理抵押登記,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故某信用社有權在王某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就對其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