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爭奪有力的攤位,雙方之間大打出手,結果造成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近日,句容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3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句容通往鎮江的某轉盤路口附近賣草莓,因為平時都是在同一個地方賣草莓,而且地勢比較好,但當天下午王某發現同村的村民李某卻把自己的攤位給占了。于是王某上前與李某進行理論,脾氣比較暴躁的王某因言語不和與李某發生爭執,繼而相互揪打。期間,被告人王某將被害人李某摔倒在地,致被害人李某右側多處肋骨骨折,右側恥骨上支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機關報警,被告人王某被查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與被害人李某就民事部分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75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王某的認罪態度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于是依法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