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女士近日去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發現自己與丈夫龔先生的共同賬戶的戶頭上幾個月前有一筆20萬元的款項不翼而飛,在姜女士的一再追問下,丈夫龔先生終于吐露實情—“給了情人”。簡單的四個字讓姜女士竟一時無言以對,自己與丈夫辛苦賺來的錢為何平白無故就給了別人,在傷心、憤怒之余,姜女士走上了維權的道路。

 

原來在2012年初,龔先生就在酒吧認識了一個秦小姐,漸漸的兩人竟發展了情侶關系。秦小姐知道龔先生已有家室后,非要龔先生給自己買房,否則就斷絕情侶關系。就這樣,龔先生就背著老婆姜女士偷偷動用了夫妻共有賬戶上的20萬元給秦小姐付了房子的首付款,并將房子登記在了秦小姐的名下。氣急敗壞的姜女士上門向秦小姐要回房子,秦小姐卻回復說“是龔先生將20萬元贈給我的”,姜女士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經昆山法院查明,姜女士與龔先生早在197673就登記結婚了,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初,龔先生確實拿了夫妻之間的20萬元給秦小姐買房,而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秦小姐。昆山法院認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非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龔先生在未征得自己妻子姜女士同意的前提下,用夫妻共同財產為被告秦小姐購買房屋,嚴重損害了原告姜女士的財產權益,此行為有違公平正義,而且被告秦小姐明知龔先生有妻女,仍保持與龔先生的不正當往來,有違公序良俗。同時秦小姐取得上述房屋也并不屬于善意取得,故龔先生以購買房屋的形式贈與被告秦小姐的行為應屬無效,綜上,被告秦小姐應返還該20萬元購房款。

 

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倡導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這不僅僅體現在實行“一夫一妻制”上面,并且將“與婚外異性同居”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法院可據此認定為離婚訴訟中的過錯方,要求其承擔對無過錯配偶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既是對婚外同居行為的一種懲罰,也旗幟鮮明地表達了對“插足他人家庭”行為的無聲鞭撻。法律上雖然未對所謂“小三侵權”作出明確的性質認定,但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始終是人民法院堅持的基本原則。婚姻道路漫長,失去的金錢可以追回,失去的感情與尊重再要找回來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