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達到阻止他人履行承運土方合同、由自己承包運土工程的目的,竟制造鐵錨撒在路上戳壞過往運土車輛的輪胎。124,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朱順良、麻達江各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

 

20137月,朱順良、麻達江二人欲承運本鎮機關辦公樓的土方工程而未能如愿,二人因此心生怨恨。2013718,朱順良和麻達江二人為了阻止他人履行承運該土方合同、改由自己攬下承包運土工程的目的,決定制造鐵質地錨將運輸土方的車輛戳壞而迫使運土車輛放棄運土。二人經預謀后,在朱順良家中使用鐵條制造鐵質地錨,制造出來后,二人將鐵質地錨拋灑于承運土方車輛途徑路段,致使經過該路段的包括11輛裝運土方運輸車、5輛公交車等車輛30余只車胎被戳破,同時導致被損壞車輛運行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計3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朱順良、麻達江結伙以拋灑地錨戳破運行中車輛的車胎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后,二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